香港業餘田徑總會

二零零八年度香港青少年分齡田徑賽


比賽章程

賽事一 : 二零零八 年 一 月 十二 及 十三日
賽事二 : 二零零八 年 十 月 十一 日 及 十二日
賽事三 : 二零零八 年 十 二月 六 日 及 七日

1. 組別:


分男子及女子組(包括甲一、甲二、乙、丙、丁組,參賽者須於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七年出生)
甲一組: 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七年出生
甲二組: 一九九零年至一九九七年出生
乙組: 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七年出生
丙組: 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七年出生
丁組: 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出生


備註: 甲一、甲二組之一百米、二百米、四百米、八百米、千五米、百一米欄、一百米欄、四百米
欄、四百米接力、千六米接力及所有田賽項目將分開作賽,而五千米則混合作賽,所有項目
之獎項及成績將分別計算。


2. 規則:


a.) 參加5000 米之運動員,必須於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一年出生。
b.) 分齡紀錄將按參賽者報名之組別計算。
c.) 破分齡紀錄之運動員須提交年齡證明文件副本供本會存檔。
d.) 請所有運動員帶備年齡證明文件之副本,以便工作人員核對其年齡及姓名。

e.) 參賽者必須在胸前扣上大會派發之號碼布,而同一張號碼布將在兩日比賽中使用,如須補領號
碼布,請到檢錄處辦理及須即場繳付每張港幣五十元。
f.) 參賽者之號碼布、扣針及場刊將於報到處派發予屬會或學校代表。
g.) 接力隊成員必須穿上完全同款之上衣。
h.) 徑賽項目如少於八人出賽,該項目便在編定之決賽時間舉行。
i.) 初賽最佳成績之八名運動員方有資格進入決賽。
j) 為避免兼顧單項及接力賽事之運動員於賽程緊逼之賽事中過度消耗體力,以致未能造出好成
績,故本會將於06 年9 月之田徑賽事開始,所有接力賽事只會進行決賽。如有8 隊以上報名
及檢錄,決賽則會分組進行,而最終名次及獎項將會以其完成時間計算。

k.) 當徑賽運動員在初賽中獲取決賽資格後,而放棄參加該項決賽,運動員將不得參與該項決賽的
其後任何項目(包括接力及田賽)。
l.) 如在賽事當天檢錄時只有一人報到,該項目將被取消。該名報到運動員之報名費,將於賽後發
還。
m.) 比賽按國際田徑聯會及香港業餘田徑總會規則進行,裁判之決定為最後判決。


3. 獎項及頒獎


a.) 每項賽事之冠、亞、季軍將獲頒發獎牌;
b.) 各項比賽頒獎禮,將於該項目完成後半小時內進行;
c.) 徑賽項目在確定名次後,即時頒獎;
d.) 田賽項目在比賽後,即時由裁判員帶領首三名運動員到頒獎處領獎;
e.) 賽會於各單項設有標準,如運動員達到指定標準將獲發達標證書乙張;及
f.) 如運動員打破香港紀錄/田總紀錄/香港青年紀錄/田總青年紀錄/香港分齡紀錄,將獲發證書乙張。


4. 檢錄:


a.) 運動員必須依時到檢錄處報到,然後由工作人員帶往比賽場地;如不往檢錄處報到者,即當作
缺席棄權論;
b.) 檢錄時間徑賽開始檢錄

徑賽

開始檢錄
截止檢錄

比賽前二十分鐘
比賽前十分鐘

田賽

開始檢錄
截止檢錄

比賽前三十五分鐘
比賽前二十五分鐘

跨欄項目

開始檢檢
截止檢錄

比賽前二十五分鐘
比賽前十五分鐘

c.) 接力隊運動員須於比賽前兩小時把接力隊名單交往檢錄處,逾時遞交者將被取消資格;
d.) 檢錄時,運動員須帶同年齡證明文件或副本供檢錄工作人員核對。


5. 場地秩序:


a.) 運動員應在指定之熱身區作熱身;
b.) 運動員須由工作人員帶領,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c.) 已完成比賽之運動員應盡快離開比賽場地。


6. 衣物領取:

如參加徑賽項目的運動員,應在終點旁(器材室旁之空地)取回衣物。


7. 報名:


a.) 所有參賽者必須透過田徑總會屬會及學校作單位報名,個人報名恕不接受
b) 每間學校可於每個組別內的每個項目中最多派出 三名運動員 參賽,田總屬會則不在此限;
c.) 請以英文正楷填寫報名表,不同性別及組別之報名請自行影印表格分開填寫;
d.) 請將
(1)已填妥之報名表
(2)已貼上郵票及填上地址之回郵信封及
(3)支票(抬頭:香港業餘田徑總會有限公司)寄回或親身交回本會(地址:香港銅鑼灣掃桿埔大球場徑一號奧運大樓2015 室);

e.) 報名表一經接受,田總將寄回比賽時間表及收據,若在比賽前一星期尚未收到有關文件,必須
盡快聯絡本會(電話:2504 8215);
f.) 本會不接受傳真或電郵報名;
g.) 如閣下未能填上正確及足夠的資料,本會有權不接納閣下之報名;
h.) 如某項目報名人數過多,本會將實施以下安排:
(1) 報名將以先到先得進行取錄或;
(2) 個別項目將會安排於賽前之星期五作預賽。

8. 費用:

個人項目為每項港幣拾元正,接力賽為每項廿五元正。
如以支票付款,抬頭請寫上”香港業餘田徑總會有限公司”。


9. 退款:

報名一經接受,報名費將不獲發還。


10. 上訴:

上訴須於該項目成績宣佈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提出,並須繳交港幣一佰元上訴費,如上訴得值,
有關費用可獲退還。


11. 聲明:


a.) 所有參賽者必須遵守賽會一切比賽規則,本地賽事委員會保留解釋及修改上述規則之權利;及
b.) 所有參賽者同意授權予賽會使用其肖像、姓名、聲線及個人資料作為活動籌辦及推廣使用;及
c.) 所有參賽者在往返比賽場地中受到任何財物損失、受傷或致死亡時,主辦賽會、贊助商及其他
有關合辦機構均無須負上任何責任。

 

附表一 :比賽項目

附表二: 器材規格

附表三: 各項目標準